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三)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三)

(五)法院囑託登記應優先辦理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土75-1)

(六)聲請變更登記

1.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74)
2.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登記於登記總簿,發給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將原發土地權利書狀註銷,或就該書狀內加以註明。發給之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土75)

(七)預告登記(土79-1)

1.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1)    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    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2.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3.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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