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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徵收通則(四)
作者:洪正(七)對接連地損害之補償(土216)
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徵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數額及清償(土221)
被徵收之土地應有之負擔,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所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補償時為清算結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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