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分類

作者: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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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分類

土地分類


(一)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下列各類:(土2)
1.第一類建築用地: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2.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3.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4.第四類其他土地:
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二)土地分目及符號訂定流程

以上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在縣(市),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地政機關自行訂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土施4)

(三)編號登記

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土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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