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地政士|2023/11/08
-
信託法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2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1
地政士|2017/08/11
-
親屬編-5
地政士|2017/08/11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使用通則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名詞定義
1.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土80)
2.空地: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土87)
3.荒地: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土88)
使用地之編定
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土81)
2.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土82)
3.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土83)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