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使用通則

作者: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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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使用通則

名詞定義

1.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土80)
2.空地: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土87)
3.荒地: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土88)

使用地之編定

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土81)
2.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土82)
3.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土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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