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1

作者:林強 

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1

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有效處理不動產開發業者及不動產經紀業者之預售屋銷售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開發業者:指經營投資興建住宅、大樓及其他建築物開發租售業務之事業。

(二)不動產經紀業者:指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事業。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三、(締約前資訊揭露)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

(三)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

(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五)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

(六)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前項各款文件,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已於銷售現場公開陳列,經購屋人自由審閱,並簽名確認審閱者,得認已提供各該款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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