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之變更

作者:洪正

區域計畫之變更

(一)計畫之變更(區13)

1.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1)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2)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3)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2.區域計畫之變更,依區域計畫法第9條及第10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6條第2項規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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