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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調查及裁處程序-2
作者:林強(四)中止調查及恢復調查之決定(公平§28)
1.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
2.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3.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1)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2)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3)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4.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五、損害賠償
(一)權益之保護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公平§29)
(二)損害賠償責任
1.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平§30)
2.法院因前述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公平§31)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公平§32)
(四)得請求判決書登載新聞紙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公平§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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