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說明-1

作者:林強 

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說明-1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一、不動產經紀業者於成屋交易過程中,一方面接受賣方(出租方、互易人)委託仲介不動產交易,另一方面又代為傳達買方(承租方、互易人)之要約,係交易過程中,唯一全盤掌握相關交易資訊者,相較不動產交易雙方而言,明顯居於資訊優勢之地位,故在不動產經紀服務市場,不動產經紀業者與賣方(出租方、互易人),以及不動產經紀業者與買方(承租方、互易人)間具有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倘不動產經紀業者能秉持資訊透明及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則將能消弭交易糾紛於無形,有益不動產經紀業之發展。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鑒於不動產經紀服務之交易特性,為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均能明確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爰彙整分析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研訂本規範說明,俾利業者遵循辦理,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本規範說明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約書:指載明購買不動產之意思表示,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向賣方提出承購價款、付款條件或其他要約條件之書面,而買方不預先交付一定金錢予不動產經紀業者。
(二)斡旋金:指不動產買方交付一定金錢予不動產經紀業者,委其代為向賣方協議交易。
(三)聯賣:指不動產經紀業者間,就受託之待租售物件,約定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以增加成交機會之行為。
(四)專任委託:指委託人於委託特定不動產經紀業者仲介期間內,不得將所委託之不動產標的物自行出售、出租、互易或另行委託第三人仲介。

三、不動產經紀業之相關市場界定,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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