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41 筆查詢結果
水汙染防治法第39條
農田水利會|
7/5/2017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犯本法之罪者
1.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支付第七十一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3.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4.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第4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
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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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罰則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分論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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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及貯存監測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排放監測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第31條)
(1)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2)經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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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之緊急措施
農田水利會|
7/5/2017
1.有危人之安全者:(第27條)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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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之檢驗測定
農田水利會|
7/5/2017
1.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
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2.檢驗測定機構
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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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原則規定
1.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
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第19條)
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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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之簽證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應簽證之事由(第17條)
1.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
事業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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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措施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第12條)
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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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中央主管機關
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第11條)
(二)水污染防治費
應專供全國水污染防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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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的監測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水質之監測(第10條)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
定期監測及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
2.前項水質監測站採樣頻率
應視污染物項目特性每月或每季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應增加頻率。
3.水質監測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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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基本措施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水體之基本標準規定
(一)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
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第5條)
(二)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
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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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主管機關
農田水利會|
7/5/2017
(一)中央主管機關
1.中央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3條)
2.主管事項如下:(施細第3條)
(1)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2)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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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至 24 筆, 共 114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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