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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概說
司法特考| 8/2/2017

意義: 對於訴訟標的較小、情節簡單或性質上宜於迅速進行之事件,有異於一般事件而為簡速審理之必要,特設簡易訴訟程序。 法理基礎: 1.國民法主體性。 2.確保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機會。 3.費用相當性原則。 4.公正程序請求權:從實質上確保使用訴訟制度之可能性。 5.程序利益保護原則:追求簡速裁判、促進訴訟之利益。 6.非訟化審理之需求。 7.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民事事件之類型多種多樣,各有不同之個性及特徵,故須分別適用內容不盡相同之程序法理,並由此等法理之交錯適用,方能滿足各該事件類型對程序保障之多樣化需求。 8.程序選擇權之法理及適時審判請求權:當事人依憲法所賦予之權利,有權請求國家針對其具體個案為適時、適式之審判,故立法者及法院須因應各該事件之特性需求,設立相當之程序制度或賦予當事人相當之機會,使其可資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此即所謂適時審判請求權。另基於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當事人有以合意選擇程序之權利,即所謂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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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二)
司法特考| 8/2/2017

調解之實施 (一)實施調解前之調查 1.程序要件之補正或裁定駁回。 2.逕以裁定駁回:民訴406。 3.調解之聲請經撤回:民訴425。 (二)調解委員之選任 1.調解制度雙軌制:民訴406-1第2項。 2.當事人之調解委員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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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
司法特考| 8/2/2017

概說 (一)意義 指法院於兩造法律關係有爭議時,在未起訴前從中調停排解,使之為一解決紛爭之合意,以避免訴訟之程序。具有非訟事件性質,本非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應適用非訟法理。 (二)調解亦為訴訟外解決紛爭程序 (三)調解程序之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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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3
公職考試| 8/2/2017

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一)就特定訴訟標的的權利關係上,該當事人「得否請求為本案判決」或「被請求為本案判決」之資格,稱之為「當事人適格」。 (二)又「當事人適格」之有無,以當事人各別的判斷為原則。例如,固有的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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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客觀範圍(判決中何部分之判斷會生既判力): (A)原則:判決主文中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之判斷有既判力;理由中攻防方法之判斷無既判力:民訴400第1項。 (B)例外:為防禦方法之抵銷抗辯有既判力:民訴400第2項。被告之對待請求與原告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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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判力之範圍: A.時之範圍(既判力之基準時、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 (A)意義:既判力所對當事人生拘束之基準及不可爭性效果,僅僅對於某一時間點上之權利義務狀態生拘束力而已,若當事人間對該法律關係有進一步之行為,導致當初法院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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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判決之實質確定力(既判力): (A)意義:指判決一旦確定,就法院所判斷之實質事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存否結果),對當事人及他法院生拘束之效果。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法院亦不得為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B)既判力之目的: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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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決之確定及效力: (1)判決確定之意義:指判決已不得以上訴方式請求廢棄或變更之狀態。 (2)判決確定之時期: A.不得上訴之判決: (A)須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 (B)不須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B.得上訴之判決:於兩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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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階段 2.判決之種類: (1)終局判決與中間判決: A.意義: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判決為終局判決;非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僅為終局判決之準備,就程序上或實體上之爭點先為判斷者,為中間判決。 B.中間判決之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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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2
公職考試| 8/2/2017

訴訟能力 意義 (一)「訴訟能力」,係指得以當事人之身分,而「有效的自為訴訟行為」及「有效的接受對造或法院之訴訟行為」之必要的能力。 (二)「訴訟能力」,在概念上與「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相對應。 (三)有行為能力之人,都有訴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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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1
公職考試| 8/2/2017

概說 意義 (一)所謂「訴訟當事人」,為民事訴訟程序之主體。 (二)「訴訟當事人」,包括: 1.以自己之名義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之人。 2.被請求行使審判權之對造當事人。 (三)當事人因程序之不同,而有各種不同之稱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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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階段 1.判決之範圍: (1)原則: A.處分權主義決定判決之內容: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所謂「未聲明」,包括訴之三要件在內。 B.違反處分權主義範圍為判決者構成訴外裁判:訴外裁判自屬判決有瑕疵,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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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65 至 2676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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