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概說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概說

意義:

對於訴訟標的較小、情節簡單或性質上宜於迅速進行之事件,有異於一般事件而為簡速審理之必要,特設簡易訴訟程序。

法理基礎:

1.國民法主體性。
2.確保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機會。
3.費用相當性原則。
4.公正程序請求權:從實質上確保使用訴訟制度之可能性。
5.程序利益保護原則:追求簡速裁判、促進訴訟之利益。
6.非訟化審理之需求。
7.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民事事件之類型多種多樣,各有不同之個性及特徵,故須分別適用內容不盡相同之程序法理,並由此等法理之交錯適用,方能滿足各該事件類型對程序保障之多樣化需求。
8.程序選擇權之法理及適時審判請求權:當事人依憲法所賦予之權利,有權請求國家針對其具體個案為適時、適式之審判,故立法者及法院須因應各該事件之特性需求,設立相當之程序制度或賦予當事人相當之機會,使其可資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此即所謂適時審判請求權。另基於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當事人有以合意選擇程序之權利,即所謂程序選擇權。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