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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一)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一、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係指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上之主體)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經濟或其他社會群體之共同目的,依其所締結之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設性機構。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的出現是 19 世紀歐洲國家間多邊關係發展的產物。具體而言,是在工業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之後,經由歐洲列強的會議制度及國際行政聯盟演進而來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組織開始蓬勃發展,在 1945 年聯合國成立之後,各種區域性的國際組織也開始發展。
(一)國際組織之角色
國際組織種類眾多,因此其在國際社會中所扮演之角色也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四類角色:
1.工具型:
此係成員國欲藉整體力量以達共同目標或增進共同利益,此類組織通常為政府間國際組織,蓋因該組織缺乏獨立行為之能力。
2.論壇型:
此類國際組織成立之目的為提供一公開集會之場所,使會員國得以直接公開表達與討論相關問題。透過此類國際組織所進行的論壇型會議往往比雙邊會議的效果更大。
3.約束型:
國際組織常具備處理成員國爭端的程序及約束成員國行為的規範。
4.行為者型:
指國際組織具有某種程度的自主性(Autonomy)和影響其他行為者的能力。此類組織經由成員國賦予其自主性,因此雖由成員國組成,但卻具有大於成員國之國際地位。
(二)國際組織之功能
學者阿區爾(Clive Archer)將國際體系比喻為一大市場,有各種個 人與團體從事活動,而國際組織置身其中,會對該個人與團體的行為做出反應,也對其採取行為,從而對國際體系的運作發生影響,此等行為亦即所謂之功能。其認為國際組織可發揮下列功能:
1.利益的表達與集合:
國際組織既是會員國的工具,亦為提供會員國表達意見的論壇,則會員國自然會利用國際組織表達自身的國家利益,並且糾合利益一致者,要求促進或達成共同的利益。
2.參與者之招募與社會化:
透過國際組織的參與,跨國界的個人、團體或是國家逐漸形成另一種全球意識,且透過國際組織的運作,對於參與的個人、團體與國家再度進行社會化,使參與成員能超越其狹隘的國家忠誠而學習,並接受該國際組織的價值、傳統和行為規範,此一過程急為國際組織的社會化過程。
3.法規的制定:
任何組織對於內部運作的規則均有制訂之權,國際組織也不例外,透過內部規則能使得組織有效率的運作。專門性的國際組織,其成立的主要宗旨即在建立規則,如國際民航組織,此類組織被視作具有「準立法權」之國際組織。
4.法規的適用:
現今的國際社會上缺乏一中央機構來實施國際法規,因此國際法規的適用目前仍屬主權國家的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之下,國際組織負有實施法規之責任。如國際原子能總署在與各國締結防護協定之後,即有權檢查各國的核子設施及其防護設備。
5.規範的建立:
十九世紀時成立的若干國際組織,基本目的大多在確立國際間規範。
6.法規的裁決:
承上所述,目前國際社會上缺乏一超國家的中央機構,因此在法規的裁決上,必須事先經由成員國的同意,始可對違法者有司法管轄權。
7.傳播與資訊:
透過國際組織,資訊的傳播更形便利,且國際組織扮演了資訊的集散中心角色,也讓更多重要而即時的資訊,能在第一時間傳遞出去。
8.行動:
部分國際組織正如同一國之政府,對於國際間的事件採取或執行各式的工作,如聯合國國際兒童緊急救濟基金會對開發中國家的兒童在糧食與教育上提供協助。
(三)國際組織的類別
1.全球性國際組織:
即聯合國組織(United Nations, UN),於 1945 年 10 月 24 日,由 50 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憲章」後成立。發展精神與目標為維護國際平和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促成國際合作,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中華民國已於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已不屬聯合國會員。其組織架構如下:
(1)大會:
聯合國最高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共同組成。
(2)安全理事會:
簡稱安理會,由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美、英、法、俄)與十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組成,常任理事國擁有否決權,其重要職權如下:
A.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B.推薦權(安理會有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之權力,也有權向大會建議將遭安理會制裁之會員國停權或是除名)。
(3)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理事國由大會自聯合國會員國中選舉產生,任期 3 年。
(4)秘書處:
依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聯合國所需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於秘書處執掌聯合國日常運作機能,秘書長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其重要職權如下:
A.行政性職權:
秘書長等同於聯合國的「行政首長」,負責執行聯合國內其他機構的決議,因此秘書長也等同於會員國與聯合國之間的溝通窗口。
B.技術性職權:
秘書長得對機構會議主席提供議事規則方面之意見。
C.政治性職權:
(A)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99 條之規定,秘書長得將其認為有害國際安全之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實務上等同於有權調查任何國際事件是否有可能產生威脅。
(B)得將政治性議題列入臨時議程之權。
(C)機構決議事項往往附帶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予秘書長。
(D)提交大會之常年報告,為發揮政治影響力的工具之一。
(5)國際法院:
法官 15 人,任期 9 年,連選得連任。由大會及安理會分別以絕對多數選出,法官中不得有兩人為同一國之國民。其職權有兩類:
A.訴訟管轄權:
(A)自願管轄權:當事國自願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B) 協定管轄權:即事前,多為條約規定,遇有爭議則交國際法院審理。
(C) 強制管轄權:根據國際法院第 36 條第 2 款之規定,當事國得就該規定中所列事項承認法院之管轄權且具有強制性。
B.諮詢管轄權:
依聯合國憲章第 96 條之規定,聯合國之主要機構得要求法院對某一法律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但該意見並不具拘束力。
2.區域性國際組織:
區域性國際組織,成員依地理區域的連結為原則。
(1)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簡稱北約):
冷戰時期以美國為首發起,1949 年成立,目的在集結會員國軍事力量,抵抗蘇共集團(華沙公約組織)威脅。90 年代後,隨著華沙公約組織解散及蘇聯解體,北約遂轉變為一政治軍事組織,以促進區域和平穩定、軍事集體防禦為目標。
(2)東南亞國協(ASEAN,簡稱東協;或稱東南亞國家聯盟):
1967 年成立,由馬來西亞、印尼、泰國、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越南十個國家組成,合稱東盟十國。原是為防止區域內共產勢力(主要為文革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擴張的反共集團,後隨著蘇聯解體、東歐變天與冷戰的結束,轉變為追求東南亞區域的安全與貿易合作發展的組織。
※ 東協十加三:
1996 年後,中國與日本、韓國三個國家透過「東協十加三會議」與東盟成員國進行協商,稱為東協十加三。
東亞自由貿易區:
東協在 1999 年宣布要與中國建立東協加一(中國),或東協加三(中國、日、韓)的自由貿易區,希望於 2010 年時達到貨物全面免關稅的目標。由於東協十加三並未包含台灣,故東亞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將對台灣出口貿易造成負面影響,這也是我國政府自 2009 年以來積極與中國洽簽 MOU、ECFA 的原因之一。
(3)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APEC,簡稱亞太經合會):
1989 年成立,為亞太地區 21 個經濟體高階政府官員的諮商論壇,台灣、大陸、香港同時於 1992 年入會。
(4)歐洲聯盟(EU,簡稱歐盟):
A.演變:
1948年: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組成關稅聯盟。
↓
1951年: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
↓
1958年:歐洲經濟共同體(EEC)
↓
1967年:歐洲共同體(EC)
↓
1993年:更名為歐洲聯盟,從貿易實體轉為經濟政治聯盟。
B.政策與議題:
對外關稅及貿易地位一致,單一貨幣(歐元),成員國間自由貿易等。
(5)拉丁美洲經濟體系(SELA):
協調建立拉丁美洲諸國公正合理的經濟秩序,並維護其合法利益。
(6)美洲國家組織(OAS):
A.演變:
以美國為代表,總部設於華盛頓,前身為 1890 年的美洲共和國國際聯盟→1910 年泛美國家組織→1948 年簽署 「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正式成為美洲國家組織。具 35 個成員國與 60 個常任觀察員。1962 年後,因美國進行孤 立古巴政策,故古巴退出成員國行列。中國則於 2004 年加入為第 60 個永久觀察員。
B.宗旨:
強化民主、推動人權,加強美洲大陸的和平與安全;謀求解決成員國之間的政治、經濟、法律問題,拓展貿易、社會與文化合作,加速美洲國家一體化進程。
3.功能性國際組織:
(1)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
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46 年設立,協助各開發中國家國民的教育、科學、文化合作及交流,以促進國際和平及人類福祉為目的
(2)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為一協調各會員國經濟決策的國際經濟事務論壇。於 1960 年成立,由於其成員國多為工業先進國家,整體國民生產毛額占世界三分之二,故又有富國俱樂部之稱。
(3)世界貿易組織(WTO,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
WTO 之前身為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為一總管國際貿易的國際組織。舉凡貿易體制(法律、組織)、貿易協定、成員國貿易立法、貿易談判、貿易爭端解決、貿易協議執行之監督等,均為 WTO 職掌,有「經濟聯合國」之稱。民國 90 年,台灣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申請加入,成為世貿組織之第 144 個會員。
(4)世界衛生組織(WHO,簡稱世衛組織或世衛):
為聯合國轄下的衛生事務專門機構。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以追求人類最高健康水準為宗旨。其最高權力機關為世界衛生大會(WHA),負責審核 WHO 的計畫與預算、決定主要決策。2003 年非典型肺炎(SARS)肆虐期間,WHO 即大力支持中國防治工作。WHO 自 1950 年起,定每年 4 月 7 日為世界衛生日。
(5)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簡稱油盟):
1960 年成立,主要成員為阿拉伯、中東產油國,以穩定石油產銷與協調石油價格為目的。
(6)八大工業國組織(Group of Eight,簡稱 G8):
1975 年「法國、美國、英國、西德、日本、義大利」六個國家成立六大工業國組織(G6)。隔年加入「加拿大」成為七大工業國組織(G7)。1997 年,G7 接受「俄羅斯」成為成員國,正式組成八大工業國組織。首腦高峰會為 G8 八國國家元首的年度高峰會議,提供與會國元首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做意見交流。
(7)二十國財長及央行行長集團(簡稱 G20):
1999 年由歐盟、G8 加上 11 個重要新興工業國家成立的一個國際經濟合作論壇。最初建立的目的在防止亞洲金融風暴之類事件重演,保持國際金融與貨幣體系之穩定,使相關國家得以就國際經濟、貨幣政策舉行非正式對話。近年來 G20 逐漸取代 G8 成為全球經濟合作的主要論壇。
(8)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 IMF):
1945 年成立,主要功能為監督各國貨幣匯率和貿易情況,並為經濟陷入困境的國家,提供技術和金援,以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
(9)世界銀行(Word Bank):
成立之目的在於便利國際間的貸款活動,以促進戰爭破壞區域的重建、落後地區的開發,以及長期間國際支付平衡的解決。與上述 IMF 合稱世界兩大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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