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9280 筆查詢結果

通則-4
銀行招考| 9/1/2017

第六十一條  (決議解散)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第六十一條之一  (對違規或管理不善銀行之處分)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第六十二條  (勒令停業之事由)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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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二)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起訴 (四)起訴之效力 1.繫屬效力 (1)時間點:自起訴書送達法院起算,直到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為止。 (2)繫屬後,法院對於案件即有作成決定之義務(即判決與裁定)。 (3)內涵: A.管轄恆定(行訴第17條) B.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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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3
銀行招考| 9/1/2017

  第四十一條  (銀行利率) 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第四十二條  (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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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處分權主義 又稱處分原則、處分主義。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訴訟標的,以及訴訟程序的開始與終結。 1.就訴訟標的而言: (1)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實體法上之權利是否須要透過訴訟實現(起訴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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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2
銀行招考| 9/1/2017

第二十一條  (非經設立不得營業)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第二十二條  (營業範圍限制) 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第二十三條  (銀行資本最低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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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程序(五)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訴訟程序 (一)當事人書狀 1.應記載事項(行訴第57條): (1)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A.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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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程序(四)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代理人與輔佐人 (一)代理人之委任 1.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訴第49條) 2.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稅務行政事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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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程序(三)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共同訴訟與選定當事人 (二)選定當事人 多數當事人除共同訴訟外亦可透過選定當事人進行。避免因共同訴訟人發生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情事而拖延訴訟程序。 1.當事人之選定(行訴第29條~第34條)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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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1
銀行招考| 9/1/2017

銀行法(104.06.24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1、45-1、47-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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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程序(三)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共同訴訟與選定當事人 於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時常為多數。即當事人之一造或雙方(原告或被告)不只一人的情況。因此就這些多數當事人而言,為防止裁判歧異,以及訴訟經濟的考量,因而透過共同訴訟以及選定當事人來避免前述困境。 (一)共同訴訟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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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程序(二)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9/1/2017

當事人 (四)當事人適格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人,尚須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或被告。而以自己名義作為原、被告來主張權利,並訴諸於法院加以爭執而受本案判決的權利,稱為「訴訟實施權」。而具訴訟實施權者,始具有「當事人適格」。 1.訴訟權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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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罰則
銀行招考| 9/1/2017

違反專業經營之處罰 1.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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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3 至 1884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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