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報名資格與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報名-五等報名資格及考科

五等考試與三、四等不同點在於,考試題型全為選擇題,對於備考較為容易。選擇題的重點在於熟記法條,可仰賴口訣記法加強記憶。

司法五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司法五等考試科目(全選擇題型)

共同科目

1. 國文
2.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類別

專業科目

錄事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含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國文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占分比重單選題為70%、複選題為30%,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司法特考報名-四等報名資格和考科

司法特考四等考試,自108年後將不少科目由申論題型修正為選擇題型,在準備上較容易上手。其中法院書記官,只要在法院工作滿四年,就具備有轉考律師或司法官的資格。

司法四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高中職以上學歷,各類科有不同年齡限制,法院書記官要求18歲以上,法警、監所管理員要求18至45歲,執達員要求18至55歲,執行員要求18至50歲。另有部分類科有相關體格要求。【點我了解體格要求項目

司法四等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國文(作文80%、測驗20%)
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表測驗題;"◎"表混合題型,其餘為申論題

類別

年齡限制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18歲以上

◎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警

18~45歲

※行政法概要

※刑法概要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18~45歲

◎監獄學概要

※監獄行刑法概要

※刑法概要

◎犯罪學概要

執達員

18~55歲

◎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蓋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18~50歲

◎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備註:

1.除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之監獄學概要、犯罪學概要科目申論式試題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四十外;其餘混合式試題科目,申論式試題及測驗試試題占分比重各為百分之五十。
2. 四等法警和監所管理員類科,筆試通過後有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以內。

司法特考報名-三等報名資格和考科

【司法特考修正考科】考試院112年1月,公告修正司法特考三等部分類科的應試專業科目,觀護人選試科目修正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的「審計學」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的「政府採購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三等考試以法律相關科系報考者居多,對於相關科系同學而言,除了考律師、檢察官和司法官之外,也可考慮司法特考三等。三等考試的專業科目較多,準備也較費時,其中申論題的題型居多,更考驗著考生的文字表達能力和邏輯能力,出題可能與時事爭議有關,因此平常也要多關注社會議題。

司法三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以上學歷,18~55歲,科系限制如下:

1.法院書記官、觀護人、檢察事務官、監獄官、鑑識人員:無科系限制

2.行政執行官:限政治、法律、行政等科系畢業

3.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限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科系畢業

司法三等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二小時。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全申論題型

類別

專業科目

公證人

3.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4.民法

5.英文

6.商事法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3.刑法

4.社會工作概論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3.刑法

4.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原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行政執行官

3. 民法

4.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 民事訴訟法

6.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7.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8.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法院書記官

3. 民法

4. 刑法

5. 刑事訴訟法

6. 民事訴訟法

7.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 強制執行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3.刑法

4.民法

5.刑事訴訟法

6.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原為:審計學)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原為:政府採購法)

檢查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3.刑法

4.行政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7.智慧財產權法

8.強制執行法

檢查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查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電子學與電路學

5.計算機網路

6.資通安全

7.系統分析

8.程式語言

檢查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政府採購法

5.營建法規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8.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心理測驗員

3.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4. 心理學

5. 心理測驗與衡鑑

6. 少年事件處理法

7. 諮商與心理治療

8. 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3. 社會工作概論

4. 心理衛生(含變態心理學)

5. 心理測驗與評量

6. 少年事件處理法

7. 心理諮商與輔導

8. 人類行為與發展

監獄官

3.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 監獄學

7.刑事政策

8. 諮商與矯正輔導

體格要求 - 司法特考

司法特考四等 -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四等 - 法警、監所管理員

※110年4月考試院會公告修正握力合格標準,從35公斤下修為30公斤。

法警: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重度肢障。
七、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九、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十、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所管理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九、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 - 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獄官:

※110年4月考試院會公告修正握力合格標準,從35公斤下修為30公斤。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六、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七、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八、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九、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十一、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 - 鑑識人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 重度肢障。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投考組合

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與普考、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以及調查局四等法律實務組考科相近,搭配投考組合同時準備,能增加上榜機會。

考試別

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司法特考

四等法院書記官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民法概要

普考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公務員法

地方特考

四等法律廉政

調查局

四等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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