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作者:陳毅弘

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1.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2.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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