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作者:陳毅弘

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1.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2.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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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洪培鐘
請問在有關檢查事務官的規範敘述內文中,偶爾會看到 「薦任和簡任」兩個單詞!
想請問薦任和簡任這兩詞代表什麼意思於實務見解? 是不是介紹和被介紹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