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特考】原住民族考試科目
【113年命題大綱公告】新增原住民族特考應試專業科目「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原住民族政策概要」命題大綱,並修正「教育行政學」、「土地政策」命題大綱內容。>>>點我立即了解
【113年暫定類科公告】113年原住民特考公告暫定類科,包含三等13類科、四等14類科、五等5類科,共計32類科。
五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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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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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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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 、財稅行政、會計、法警、經建行政、地政、農業技術、林業技術、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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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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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經建行政、農業行政、地政、農業技術、土木工程、測量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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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起原住民特考考科變動:
1. 原共同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2科,調整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2科。
2. 三等各類科專業科目均由5科減至4科,四等各類科專業科目均由4科減至3科。(「外交行政」類科除外,仍維持原訂4科)
「※」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
共同科目
原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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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修正後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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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作文與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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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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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能力測驗
(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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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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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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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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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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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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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修正後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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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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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學
政治學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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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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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學
政治學
地方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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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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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社會學
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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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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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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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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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學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現行考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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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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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學
臺灣原住民族史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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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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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原住民族文學概論
原住民族藝術概論
文化人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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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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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學
◎民法
◎會計學
◎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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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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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
統計學
公共經濟學
貨幣銀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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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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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農業經濟學
農業發展與政策
農產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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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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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土地政策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不動產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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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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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學
土壤學
作物育種學
試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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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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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學
育林學
森林經營學
林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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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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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學
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
土壤力學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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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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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
測量學(包括平面測量、大地測量及衛星定位測量)
誤差理論及實務
空間資訊裡論及實務(包括航空測量與遙感探測、地圖學及地裡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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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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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科學
食品衛生與安全
婚姻與家庭
兒童發展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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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
共同科目
原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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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修正後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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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作文與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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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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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能力測驗
(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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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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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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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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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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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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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修正後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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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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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行政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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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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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行政學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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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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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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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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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行政學概要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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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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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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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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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教育概要
教育行政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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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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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概要
◎會計法規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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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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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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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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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學概要
※經濟學概要
貨幣銀行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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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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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概要
農業經濟學概要
農業行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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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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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學概要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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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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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土地利用概要
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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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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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概要
植物保護概要
土壤與肥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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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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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力學與土木施工學概要
測量學概要
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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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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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誤差理論概要
空間資訊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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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特考四等考試體能測驗
原住民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體能測驗每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項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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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公尺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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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考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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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50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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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考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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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20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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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特考四等考試體格檢查
原住民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第一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均採測驗式試題
共同科目
※國文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80%)與英文(20%)
專業科目
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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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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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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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行政學大意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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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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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地方自治大意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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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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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戶籍法規大意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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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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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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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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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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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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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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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特考類科多元,讓各類背景考生都能報考,熱門類科如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於高普考、地特及初考也有設立,考科相近而舉行時間不同,方便一起準備,每年有多次考試機會。
考試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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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地特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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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特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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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地特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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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特考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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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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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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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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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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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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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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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學
4.行政法
5.政治學
6.公共政策
7.公共管理
8.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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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學
4.行政法
5.政治學
6.公共政策
7.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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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學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政治學概要
6.公共管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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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學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政治學概要
6.公共管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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