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六十三條 

作者:陳文欽

鐵路法第六十三條 

鐵路特考

旅客、物品運送責任險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係保障臺灣鐵路管理局避免發生旅客傷亡事件時,因理賠金額過鉅而影響正常營運。旅客搭乘臺鐵列車若有傷亡發生,係依現行交通部部頒規定「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辦理理賠。

第六十四條 (專用鐵路經營客貨運輸準用規定)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
 
本條規定專用鐵路經營客貨運輸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鐵路設施及設備之維護;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提供)、第五十六條之二(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第五十六條之三(鐵路行車安全之確保)、第五十六條之四(鐵路從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第五十六條之五(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報告之提出)、第五十七條(旅客、託運人、受貨人、行人、車輛應遵守之安全規則)、第六十二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及第六十三條(旅客、物品運送責任險)之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數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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