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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信託 (一)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錢信託 (一)
一、金錢信託與特定金錢信託概述
1. 金錢信託之本質
(1) 金錢信託意義與認定:委託人信託行為生效時,以金錢交付為信託財產者,謂之。即使受託人之後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而使信託財產轉變為金錢以外之信託財產時,亦為金錢信託。
(2) 金錢信託依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之一。
2. 金錢信託之分類
(1) 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或運用決定權有無之分類
分類方式 | 項目 |
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 法之分類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1. 單獨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管 2. 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同信託行為之 |
依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 之分類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1.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 (1)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 (2)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 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特定):指委託人保留對 |
(2) 金錢信託依管理運用方法及運用決定權有無之分類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分類方式 | 管理運用方法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
單獨 | 集合 | ||
運用決定權有 無-即營運範圍 或方法 信託業法 施行細則 第 7 條 |
指 定 |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金錢信託 |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 金錢信託 |
不 指 定 |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 用金錢信託 |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 用金錢信託 |
|
特 定 |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
(3)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信託業法 第 32 條
A. 現金及銀行存款。
B.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C. 投資短期票券。
D.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3. 特定金錢信託之性質
(1) 金錢信託之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
(2) 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
(3)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因此受託人須依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4. 現行運用於特定金錢信託之業務(目前信託業所辦理最大的業務)項目如下
(1)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 目前金錢信託業務量最大的業務。
(2)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
(3) 員工持股信託與褔利儲蓄信託。
(4) 保險金信託。
(5) 預售屋價金信託等。
(6) 預收款信託,如生前契約信託、禮券及電子票證等。
A. 預收款信託-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名詞解釋 第 2 條 |
1. 預收款:指消費者基於對廠商之信賴,而預先給付廠商之消費款項。 2. 廠商:指收受預收款並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人或依法令規定得由其指定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者。 3. 消費者:指接受或購買廠商預收款商品或服務之人。 4. 預收款信託:指為加強廠商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以廠商為委託人,並以消費者預先給付之全 |
考量是否對廠商承接及續約之事項 第 4 條 |
1. 廠商信用:應取得或由廠商提供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廠商信用資料,並就下列項目 2. 目的因素:廠商收受預收款之目的是否正當。 3. 內部控制:瞭解廠商是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廠商如與消費者簽訂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者,並應 4. 業務展望:廠商如有提供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應作為評估之重要依據。 |
原則上屬自益信託 第 7 條 |
預收款信託以廠商為受益人者,會員與廠商簽訂之預收款信託契約應約定⋯⋯。 |
預收款信託契約,除依信託業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 8 條 |
1. 如有發行商品服務憑證時,商品服務憑證正面應記載發行日期及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 2. 廠商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其受益權 3. 預收款信託契約提前終止之事由。 4. 廠商應告知消費者預收款信託可能涉及之風險及載明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5. 廠商違約時之處理方式。 |
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訂定信託或履約保證契約 第 9 條 |
預收款信託契約期限屆滿而「商品服務憑證」或「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記載之「信託存續期間」尚未屆滿時,會員應要求廠商於預收款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訂定信託或履約保證契約。 |
發行預收款商品服務憑證應有適當之防制措施 第 10 條 |
會員辦理本業務,對廠商發行預收款商品服務憑證應有適當之防制措施,並採取下列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方式控管: 1. 由會員自行或委託印刷廠印製商品服務憑證控管。 2. 由廠商印製後,交由會員於商品服務憑證逐筆認證。 3. 由廠商印製後,自行以電腦登錄控管,由會員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4. 要求廠商應將履行服務後回收之商品服務憑證,於一定期間送交會員勾稽,以便控管在外流通數 5. 要求廠商應於履行服務時,於商品服務憑證上打洞或加蓋收訖戳記,以避免重複使用。 6. 要求商品服務憑證需印製條碼,並提供相關登錄及銷號資訊。 7. 要求廠商定期提供經會計師簽認已向消費者預收且尚未提供商品服務之餘額報表。 8. 其他經會員內部核准通過之控管方式。 |
網站提供查詢預收款信託資訊 第 12 條 |
會員應要求廠商須於網站提供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查詢預收款信託,並得定期抽驗廠商是否確實更新相關資訊。 |
信託財產之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例如信託財產不得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 第 13 條 |
1.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具有投 2.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3. 依據廠商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履行、解除或終止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說明,返還信託財產。 4. 信託關係消滅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歸屬。 5. 廠商無法履行商品或服務契約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處理 |
廠商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之處理方式 第 15 條 |
廠商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會員應即辦理通知及公告申報權利,並於確認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身分後,依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歸屬於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並儘速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 |
B. 生前契約信託-殯葬管理條例
預收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 第 51 條 |
1.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 2. 所謂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3.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 1 點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 |
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 第 52 條 |
1. 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1) 現金及銀行存款。 (2) 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債券。 (3) 第 (2) 點為標的之附買回交易。 (6) 債券型基金⋯⋯ (9) 經核准設置之殯儀館、火化場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用 ( 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 |
發生破產等事由費用之退還消費者 第 54 條 |
殯葬禮儀服務業有發生破產、依法解散,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等時,其依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由信託業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退還與殯葬禮儀服務業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且尚未履行完畢之消費者。消費者領回金額以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已繳之費用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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