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查詢及補償

作者:三民補

郵件查詢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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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 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 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 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內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 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 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 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 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五、前二項之補償金額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 執費。

六、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 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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