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規範-4

作者:憲榮柯

道德規範-4

附則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下列各項主要內容。
(一)資格條件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繼續執業之條件為:
1.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
2.執業期間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3.在記帳士法施行之日(93.6.4)起,已向所在地國稅局登錄。
4.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94年至96年為40小時以上;97年以後為24小時以上)。
(二)加入公會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未加入者,應於101年12月5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三)懲戒事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應受懲戒:
1.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2.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3.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4.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信譽者。
5.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6.違反及報稅代理人管理辦法及記帳士相關規定者。
(四)準用記帳士規定
下列事項準用記帳士之相關規定:
1.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組成及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應申報事項,準用記帳士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2.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三條之規定。
記帳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時,應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依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依記帳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書照簿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倫理道德規範(102.12.04通過)

一、前言

(一)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目的在於砥礪記帳士專業之道德文化。
(二)記帳士依記帳士法受委任協助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及做為徵納雙方溝通之橋樑。
(三)記帳士協助委任之納稅義務人以合法及合標準之方法,依限與依法完成受任之工作,以達成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或完成稅務登記之目標。

二、基本原則

記帳士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誠正:
記帳士之誠正樹立了他人之信任,因而提供對其判斷寄予信賴之基礎。
(二)務實:
記帳士於蒐集、評估及溝通有關受任人委任工作之資訊時,應表現最高度之專業務實性。記帳士對所有攸關情況之評估應力求平衡,在作成判斷時不受個人利益或他人之不當影響。
(三)保密:
記帳士應尊重其所獲得資訊之價值及所有權,非經適當授權不得揭露此等資訊,但有法律或專業義務應予揭露者不在此限。
(四)適任:
記帳士於提供委任人服務時,應能運用所需之知識、技能及經驗。

三、行為準則

記帳士應遵守下列準則:
(一)誠正
1.應以尊嚴、謹慎及負責之態度執行其任務。
2.應遵守法律並依照法律及記帳士專業之要求辦理委任工作。 
(二)務實
1.應務實的參與增進記帳士發展之活動或關係。此項參與包括財政部的各種活動及服務。 
2.應避免接受任何可能損害或被視為損害其專業判斷之特殊利益。 
(三)保密
1.應謹慎使用及保護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所獲得之資訊。
2.執行業務時如有取得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法令辦理。
(四)適任
1.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記帳士服務。 
2.應持續進修以維持記帳士專業能力及服務之效果與品質。
四、適用範圍
本職業倫理道德規範適用於提供記帳士服務之個人及個體。
本會會員公會之所屬會員違反本規範,將依本會之內規及行政指引加以評估及處理。如有行為準則未規範之特定行為發生,並不排除其被視為不可接受或不名譽之行為,因而使本會會員公會之所屬會員遭受紀律處分。

五、其他(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

(一)不得假藉名義
不得允諾他人假藉自己名義執行業務,或假藉其他記帳士名義執行業務。
(二)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三)文件應親自簽章
對外文件,必要時應由記帳士簽名或蓋章。
(四)親自主持事務
設立分事務所,應由記帳士親自主持,不得委由助理員或其他人變相主持。
(五)不得惡意挖角
記帳士如聘雇他記帳士之現職人員,得徵詢他記帳士之意見。
(六)適當指導及監督聘用人員
記帳士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指導及監督。
(七)恪遵法令規章
必須恪遵記帳士法及有關法令與記帳士公會訂定之各項規章。
(八)不得非法延攬業務
不得抑低價格、不得詆毀同業、不得作非法宣傳廣告、不得威脅利誘、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利害關係及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九)遵守制定目的
1.建立記帳士信譽。
2.端正社會風氣。
3.維護記帳士形象。
(十)遵守職業守則
1.保持職業尊嚴。
2.堅守誠信原則。
3.不得玷辱職業信譽。
違反以上規範由所屬地方公會處理後,報財務部交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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