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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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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第65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業務
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2.各項計畫
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3.財產運用
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4.應收、應付帳款
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5.以上
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二)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第66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第六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資產
負債及損益計算之詳實。
2.資金
之來源及運用。
3.重大
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4.各項成本
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5.營業
盛衰之趨勢。
6.財務狀況
及經營效能。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施行細則第36條)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派員赴各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稽察其一切收支及財物時,除依審計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查證公營事業機關
送審資料之正確性暨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及其改進成效。
2.考核產銷(營運)計畫實施之成效
應注意產銷之配合及各項設備、人員之利用情形。
3.查核營(事)業各項收支之內容
應注意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並分析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之原因。
4.查核產品成本
應注意各種產品成本之計算,單位成本之分析,成本與售價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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