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一)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第67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2.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3.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4.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5.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6.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二)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第68條第1項)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1.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2.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3.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4.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5.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三)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第68條第2項)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考核績效之通知、報告與提出建議

(一)通知、報告(第69條前段)

1.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

2.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二)提出建議(第69條後段)

1.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其係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2.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