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投資標的

作者:林二元

證券市場投資標的

壹、普通股

股東出錢,購入公司所有權的書面證明,持有股票的股東,即公司的所有權人,可享以下權利:

一、經營權與投票權

(一)委託書
於股東會上,普通股股東可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決策的制定,並推選或被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若股東欲委由他人參與股東大會投票,可透過委託書(Proxy)委請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委託書上的授權事項。由於市場派與公司派人士都希望取得對公司之控制權,因此雙方會積極地徵求委託書,形成委託書爭奪戰(Proxy Battle)。
(二)當選股數與席次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此即公司法所採行之累積選舉法:
1.某公司如欲當選某一數額之董事,則須持有之最低股數為:
"總發行股數×擬當選之董事名額" /"應選出之董事名額+1"  "+1" 
因此,在持有特定股數下,可當選之董事名額為:
"(持有股數-1)×(應選出之董事名額+1)" /"總發行股數" 

二、優先認股的權利(Preemptive Right)

公司若有資金需求,須對外發行新股時,則普通股股東可優先依持股比重,認購新股。由於認股的數量,完全以原持股比例決定,因此對股東的盈餘及資產分配權,或是表決權大小,均無任何影響。

三、經營績效的承擔

(一)財產分配權
當公司面臨清算時,財產之求償順位為債權人、特別股股東,最後為普通股股東。因此,公司財產須先償還給債權人以及特別股股東後,剩餘的部分再依據持股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若公司財產無法完全支付給債權人及特別股股東時,則普通股股東將無法分得任何財產。
(二)盈餘分配權
公司年度盈餘,扣除稅賦以及提撥公積後,未經由股東大會決議保留的剩餘盈餘,應以股利形式分配給股東。惟須注意
1.未發放之股利,不屬於公司負債
除非是特別股,否則公司對一般普通股,並不負發放股利之義務,所以公司不會因未發放之股利而破產。
2.股利不得抵稅
公司發放出去之股利,屬盈餘分配,非財務費用,因此盈餘之發放,係以稅後淨利發放股利。
3.股東可扣抵所得稅
我國實施兩稅合一,股東收到股利,得以公司已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進行扣抵。

貳、特別股

公司對外籌資,必先仔細評估,到底是舉債,還是發行股票比較可行。若要舉債,無論到時公司賺了多少盈餘,都只須付固定利息給債權人,剩下的盈餘,就全為公司所有。然而,過度舉債,會使財務風險提高債台高築絕非好事一件。若發行股票,雖財務風險較低,沒有還債壓力,但公司賺得的盈餘,必須從中提撥部分比例,分配給股東,且發行新股造成流通在外股數增加,恐導致每股盈餘減少,使市場人士對公司績效表現,產生負面解讀,造成股價下跌,這不是公司經營者及股東所樂見。因此,公司便發行一種介於公司債與普通股之間的權益證券,就是特別股。特別股具備以下特色
非參加與參加特別股    
除領取約定股利外,無權再參加其他盈餘的分配,此為<非參加特別股>;反之,除約定股利外,尚可參與普通股之盈餘分配者,則為<參加特別股>。
非累積與累積特別股    
若公司盈餘不足以發放特別股股利,則特別股股東便不得要求未來補發積欠的股利,此為<非累積特別股>;反之,若特別股股東與公司約定在未來特定年度內,即使盈餘不足以支付特別股股利,公司也會在未來盈餘改善後,將積欠的股利,發放給特別股股東,此為<累積特別股>。
無表決權與有表決權    
在股東會針對特定議題進行表決時,特別股股東均無任何主張的權利,此為<無表決權特別股>。若能與普通股股東一起進行表決者,則為<有表決權特別股>。
不可贖回與可贖回特別股    
在發行特別股時,公司不可能讓特別股的股東佔盡所有便宜,因此發行了<可贖回特別股>,意即特別股在發行數年後,公司能隨時依據先前約定的價格,從股東的手上,買回特別股。相對的,對於<不可贖回特別股>的股東,公司就不能執行這樣的權利!

參、企業發行股票之考量

發行普通股之優缺點    
1.優點:
(1)無特定到期日,故無還款壓力。
(2)無須負擔舉債利息,只有在公司有盈餘時,才從中提撥股利,分配給股東,但發放股利並非公司之義務,公司無法以發放股利金額抵稅。
(3)若普通股權益比重越高,代表公司資本結構越佳,財務問題之風險亦越低。
2.缺點:
(1)發行新股,使流通在外股數增加,導致每股盈餘稀釋,且容易使控制權外流。
(2)股利無法以費用項抵稅。
(3)發行普通股之資金成本,往往高於負債與特別股。
發行特別股之優缺點    
1.優點:
(1)無特定到期日,無償債基金之規定,故較無現金流量的問題。
(2)公司無法支付特別股股利時,不會因而破產。
(3)避免新股東分食公司盈餘(非參加特別股)或參與爭奪控制權(無表決權特別股)。
2.缺點:
(1)特別股之資金成本往往高於舉債。
(2)特別股股利無法以費用抵稅(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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