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作者:洪正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僅限於財產法益

雖有學者主張本罪章亦在維持誠實信用原則,並確保日常生活之真實無詐。但通說不採。背信罪與重利罪所保護者亦僅限於財產法益。規定於刑法第339~345條。

2.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

3.加重普通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4條)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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