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判字系列】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
公職考試|2024/11/20
-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公務員口試有哪些?
高普初、地特|2024/03/20
-
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6
-
公務人員-─-辭職再任人員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5
親屬
作者:羅揚
親屬之意義
血親、姻親、配偶的總稱。
親屬法之意義
規定血親、姻親、配偶間身分關係及其權利義務的法規。
親屬之定義及算法★★
親屬之分類,以有無血緣關係為區分,可分為血親、姻親,再以血緣傳承直接與否又可分為直系、旁系。依民法親屬編規定,血親親等計算方式如下:
(一)直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968條)★
1.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2.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
(二)旁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968條)★
1.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2.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例如計算自己與阿姨親等時,先由自己數至同源之外祖父,再由外祖父數至阿姨,故自己與阿姨是三親等之旁系血親。
(三)姻親(民法第969條、第970條)★
1.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2.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兄為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則自己與兄之妻(大嫂)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3.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妻為配偶,妻與其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則自己與妻之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姻親。
4.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妻與其兄之妻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之妻亦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一)血親關係★
1.自然血親:
因出生、認領、準正(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而發生。因死亡而消滅(即不得由血親之一方自由意志除去)。
2.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因收養而發生。因死亡、終止收養、撤銷收養等而消滅。
(二)姻親關係★
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民法第971條)。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