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職權調查主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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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職權調查主義

或稱職權探知主義。係指於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之陳述與主張所拘束。之所以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係因在公行政領域中,相較行政機關人民相對弱勢。故賦予法院調查之責任,以確保人民訴權得以完整落實。

1. 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法院亦得加以調查 (行訴§125Ⅰ)。

2. 法院不得據此拒絕當事人對於事實調查之聲請。

3. 得拒絕當事人聲請調查之例外:
    (1) 對待證事實已產生相當程度之確信。
    (2) 當事人所提之證據方法不能釐清待證事實。

4. 當事人無「主觀之舉證責任」:
    由於法院是基於職權而調查待證事實,因此當事人不因未舉證而受不利之判決。
    換言之,在行政訴訟中免除了當事人的「主觀舉證責任」;然而並未免除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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