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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起訴的效力-例外發生延宕效力:停止執行 (行訴§116)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起訴的效力-例外發生延宕效力:停止執行 (行訴§116)
原則上,行政處分不因起訴而停止執行(行訴§116Ⅰ)。換言之,即使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行政處分不因而發生延宕效力,只在例外的情況下發生延宕效力而停止執行。
(1) 例外之情況(得停止執行):
A. 「依其他法律規定」而停止執行: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訴§116Ⅰ)。
B. 「將對當事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事急迫者」:
(A)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行訴§116Ⅱ)。
(B)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
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行訴§116Ⅲ)。
(2) 停止執行的界線—「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或「顯無理由」:
但(停止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行訴§116Ⅱ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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