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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
作者:洪正自由心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1.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3.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4.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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