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之處理

作者:陳文欽

肇事之處理

鐵路特考
一、汽車「肇事時之處理」與「肇事後之善後處理」:

(一)肇事時之處理    

汽車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1.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如下:

(1)迅對受傷者以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3)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3.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單位處置工作依據
     
4.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二)肇事後之善後處理    

車輛肇事後之善後處理,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1. 應與肇事處理機關切取聯繫
  2. 刑事部分應依法處理
  3. 民事部分由司法機關審理或由當事雙方成立和解
  4. 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有關保險之規定(參見本章貳、登記檢驗之第七點)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二、汽車肇事依當地

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或指定管理人員         

  1. 裝載客貨超過規定人數或載重逾重者
  2. 裝運超過規定之高度寬度長度者
  3. 客貨混載一車,以致失其平衡者
  4. 裝運易燃、爆炸及危險物品,或與其他貨物混裝而未經安全處理者
  5. 明知機件破損失靈,而強制駕駛人開車者
  6. 僱用未領職業駕駛執照為駕駛人者

(二)駕駛人與事業主管或指定管理人員共負責任    

駕駛人明知不合裝載規定而不拒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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