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3

作者:洪正、 李由

總統-3

授與榮典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憲法第42條)

赦免權

1.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憲法第40條)
2.總統可令行政院轉主管部會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赦免法第6條第1項)


(1)大赦:


A.將某特定時期及特定種類之犯罪加以赦免,使其罪刑之宣告根本無效,或不再有受追溯之虞。
B.大赦案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憲法第58條第2項、第63條)
C.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2)特赦:

受罪刑之宣告人經特赦,免其刑之執行(除有特殊情事方可比照大赦使其罪刑宣告無效)。

(3)減刑及復權:

減輕所宣告之刑及回復被褫奪之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刑法第36條)
A.為公務員之資格。B.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4)褫奪公權之起算日:

A.死刑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B.有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刑法第37條)

院際調解權

1.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各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
2.說明:
總統「院際調解權」之性質-只具有「形式」之意義:行政院與立法院之爭執依憲法57條可解決,而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之成員皆屬於獨立行使職權,與院長並無指揮從屬關係,總統除依靠本身政治影響力之外,若想依照憲法所設計的院際調解權來處理院際之爭執,究能發揮何種功能實值得商榷。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

解散立法院權(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1.解散時機:
立法院通過對於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
2.解散程序:
(1)須先經由行政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僅有被動解散權)(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2)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3.解散效果:
立法院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4.解散權之限制:
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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