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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的概念--覆議權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總統制的概念--覆議權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使用覆議權,要求退回國會重新審查,經總統覆議後的法案,國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不得維持原案。
覆議權是美國總統制衡國會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行使上有幾個重要原則:
(1) 覆議權的行使必須在法案送達後的10日內為之,否則法案視為獲得總統批准。
但這個原則,因國會是否在會期,又有差異。
若在國會會期,總統必須在10日內否決法案,退回國會,此為一般否決。
若不在國會會期,總統在10日內不簽署法案,即視為否決法案,此為口袋否決。
(2) 同一法案,若已經總統覆議,並國會三分之二通過者,不得再行覆議。
(3) 總統在行使覆議權時,不能條文否決。
(4) 總統不能對憲法修正案提出覆議。
(5) 總統不能覆議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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