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加害人會面其子女時得為的命令

作者:洪正test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加害人會面其子女時得為的命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加害人會面其子女時得為的命令

  1.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
    (1)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2) 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3)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4) 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5)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6) 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7) 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2.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述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述(6)之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3.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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