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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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一)課稅目的


近期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之立法例,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為「奢稅」。


(二)稽徵機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奢稅24)


(三)稅收運用


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奢稅24)


(四)課徵標的(奢稅2、奢稅3、奢稅5、奢稅施10~13)


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但有下列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情形之一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2.符合1.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1條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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