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危險之責任
契約之成立
正當防衛
無權處分
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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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 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3.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