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

作者:三民補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

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3.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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