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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
作者:洪正瀆職罪
1.保護法益
就各種不同之觀點以及各種不同之瀆職行為之特性而論,計有:國家利益、政府之威信與政府之統治機能、國家之內部秩序、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與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等。規定於刑法第120~134條。
2.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4條)
3.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5條)
(1)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2)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3)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4.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1條)
5.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2條)
6.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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