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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作者:洪正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1.其目的乃在禁止刑法在事後(即行為後)惡化行為人之法律地位,使行為人不致蒙受不利之罪與刑。
2.包括:
(1)倘行為人之行為,在行為當時係刑法所不加處罰者,則不得在行為後認定可罰行為。
(2)倘行為人之行為,在行為當時係刑法明定加以處罰者,縱在行為後,刑法修正而加重其刑罰,則對該行為亦不得隨之為加重其刑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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