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作者:洪正

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1.其目的乃在禁止刑法在事後(即行為後)惡化行為人之法律地位,使行為人不致蒙受不利之罪與刑。

2.包括:
(1)倘行為人之行為,在行為當時係刑法所不加處罰者,則不得在行為後認定可罰行為。
(2)倘行為人之行為,在行為當時係刑法明定加以處罰者,縱在行為後,刑法修正而加重其刑罰,則對該行為亦不得隨之為加重其刑之處斷。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