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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行為與消費者權益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行為與消費者權益
一、消費者與消費行為
我們通稱滿足食、衣、住、行、育、樂等日常需求的行為是消費行為,而從事消費行為的人就是消費者。因此,每個人都是消費 者。為了使自己的各方面需求得到滿足,所以需要從事消費行為。
二、向瑕疵品說不
(一)消費者權益
花錢消費既然是為了快樂,不幸買到瑕疵品,可以向商家抗議,要求退貨;萬一商家缺乏解決誠意,我們更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消費者權益的概念始於 1962 年 3 月 15 日美國甘迺迪總統於國會發表的 4 項消費者權益。後由國際消費者協會(CI,前身為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 IOCU)新增為消費者的 8 大權利,並定 3 月 15 日為「世界消費者權益日」:
1.產品及服務能滿足消費的基本需求的權利。
2.產品及服務符合安全標準的權利。
3.消費前有獲得足夠且正確的資訊(商品與服務的真相)的權利。
4.消費時有選擇的權利。
5.對產品及服務表達意見的權利。
6.對產品或服務不滿時獲得公正賠償的權利。
7.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
8.享有可持續發展及健康的環境的權利。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意義與宗旨
為保護消費者而依法設立登記的財團或社團法人團體即是消費者保護團體。其宗旨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推行消費者教育。我國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機構有:
1.中央政府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
2.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消保官。
3.民間的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三)消費者保護法重要規範
1.企業經營者的義務: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2.定型化契約: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3.特種買賣之七日鑑賞期:
消保法規定特種買賣(指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4.正確消費資訊:
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正確消費資訊。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試題練習
1.某食品公司為能增加其產品業績和利潤,不惜重金大作不實廣告。對此種行為的處罰,應由哪一行政機關負責?
(A)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 (B)財政部國庫署 (C)經濟部商業司 (D)消費者保護協會
Ans:A
2. 我國為了建立市場的正常運作及秩序,以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為為主要規範內涵,所以有「經濟憲法」之稱的是下列那一種法律?
(A)公平交易法 (B)商品標示法 (C)勞動基準法 (D)消費者保護法
A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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