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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概念及種類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律之概念及種類
一、法律之意義
(一)概說
1.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2.法律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
3.法律是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4.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二)我國現行法上法律的意義
我國現行法上的法律,如採廣義定義,包含憲法、法律及命令。
1.憲法: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乃規範國家的基本組織、人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基本國策等三大部分。
2.法律:
(1)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2)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A.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B.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
3.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二、法律之淵源
法律產生之淵源,即法源依據,可分為:
直接法源 (成文法法源) |
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 |
間接法源 (不成文法法源) |
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 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於國內發生力,而須經國家承 認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 |
三、法律之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成文法 v.s 不成文法 | ●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
● 例如英美等國之法律多採不成文法之形式,我國法律則以成文 法為原則。 |
普通法 v.s 特別法 |
●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 例如刑法為普通法,貪污治罪條例則為其特別法 |
強行法 v.s 任意法
公法 v.s 私法
原則法 v.s 例外法 |
● 以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 為區別標準。強行法 與任意法之區別實益,為法律效果之不同。 ● 例如民法中大部分條文為任意法,但其中如第 71 條規定,法 律行為,違反強制或 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 無效者,不在此限。則屬於強行法。 |
以法律關係的性質作為區別標準。公法與私法區別的實益,在於 法院審判管轄及司法程序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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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規定事項是否為一般原則性規定為區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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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 v.s 程序法
母法 v.s 子法 |
● 以規定法律關係的實體內容或實現實體內容的方式作為區別標 準。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區別實益,為修法後新法可否適用於舊法 時期的法律關係而有所不同。 ● 例如民法為實體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則為程序法。 |
以法律的產生關係作為區別標準。例如憲法為母法,行政院組織 法則依憲法第 61 條規定制定,為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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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法 v.s 繼受法 | 以法律的來源作為區別標準。 |
國內法 v.s 國際法 |
以法律適用之主體及範圍作為區別標準。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別的 實益,在於二者相互牴觸時,何者具有優先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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