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裝載行駛

作者:三民補

汽車裝載行駛

汽車裝載行駛

第 111 條

一、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 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二、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 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

三、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 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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