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日、期間"定義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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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日、期間"定義

(一)期日

指法律上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之時間點。如2009年12月1日中午12時或3月12日或清明節等是。所以期日的點,可能短到一小時,長到一天或者一星期,不管多長或者多短,在法律上都視為一個不可分的「點」。

(二)期間

期間在法律上是指確定或可得確定的一定範圍內的時間,如學校之暑假為自7月1日~8月31日為期兩個月的期間。

(三)法律規定

1.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民法第119條)。

2.期間之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

3.期間之終止: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條)。

4.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

5.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民法第123條)。

6.年齡之計算: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民法第12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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