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之普通抵押權-實行與消滅原因

作者:陳仕弘

民法物權編之普通抵押權-實行與消滅原因

抵押權的實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1. 抵押權之實行:拍賣。(民法第873條)
2. 實行抵押權之效果:
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民法第873條之2)
3. 賣得價金分配次序。(民法第874條) 
4. 法定地上權:
土地與其上之建築物,所有權本屬於同一人,若因設定抵押權而被拍賣,所有權有所變更時,將有法定地上權的問題。(民法第876條)
5. 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為保護抵押權人利益,於不動產抵押後,在該不動產上有用益物權、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該權利人使用不動產之權利雖得依法除去,但為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該建築物允應併與拍賣為宜。惟建築物拍賣所得價金,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權。(民法第877條)

抵押權的實行-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民法第878條)

債權清償期屆滿後,抵押權人為受清償,於無害於其他抵押權人利益之範圍內,得:
1. 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與民法第873條之1流抵契約不同,流抵契約是直接於抵押權成立時,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2. 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如變賣。

抵押權之消滅原因-主債權消滅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因非基於法律行為而消滅,故不須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民法第307條)

抵押權之消滅原因-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該保證人應負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79條之1)

抵押權之消滅原因-除斥期間屆滿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另,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45、880條)

抵押權之消滅原因-抵押權的實行

抵押權實行後,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民法第873條之2)

抵押權之消滅原因-抵押物的滅失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滅失而效滅。
但若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則抵押物滅失不因此導致抵押權消滅。
(民法第881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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