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三)

訴訟上和解

2.要件及程序:
(1)要件:
A.實體要件:
(A)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
a.須為當事人得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故以下事件不得和解
(a)行職權主義之事件:如親子關係事件、親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等家事事件法,因酌採職權主義,且均與公益有關,故法院不得為當事人試行和解。
(b)性質上不可讓步之事件:如選舉訴訟,事關公益,又如公司法民訴§189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撤銷權屬於公司股東共益權之一種,亦不得和解。
b.須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若僅一造當事人讓步,為捨棄、認諾,非訴訟上和解。
(B)和解之內容須不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
B.程序要件:
(A)關於法院之要件:
a.須在訴訟繫屬中為之:
(a)判決確定後因已無繫屬法院,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b)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得成立和解;終局判決後確定前該判決尚未確定,仍得成立和解。
(c)該訴訟繫屬是否須合法:通說採肯定說。
b.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和解。
(B)關於當事人之要件:
a.須有訴訟能力或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權,如由訴訟代理人為和解,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訴§70第1項但書);特別代理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民訴§51第4項但書);選定當事人因具完全之訴訟實施權,故得為和解,但選定人得限制之(民訴§44第1項);必要共同訴訟,須由全體共同為之(民訴§56第1款)。
b.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得否加入和解?(民訴§377第2項、380-1)
(C)關於訴訟標的之要件:
a.須就本案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和解對象。
b.可否將訴訟標的以外之法律關係加入和解:
民訴§380-1可。
(2)程序:民訴§377至§379。
(3)法院和解方案之提出:
A.法院酌定和解方案:民訴§377-1。
B.法院提出和解方案:民訴§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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