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審判決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判決

第二審判決方式

上訴是否有理由,應以第一審整體訴訟資料,加入第二審得提出之新訴訟資料(民訴§447),綜合論斷第一審判決結論(主文)是否正當。
1.若其所得結論與一審判斷結論相同,應為駁回當事人上訴之判決:(民訴§449)
即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維持一審判決。
2.若其所得結論與一審判斷之結論不同,則須再視其上訴聲明之範圍,而有可能採納當事人之上訴聲明:
即當事人之上訴有理由,廢棄並變更一審判決。

第二審判決之種類

1.上訴不合法駁回之裁定:
(1)上訴或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訴§444)
(2)欠缺訴訟要件者,亦須以裁定駁回之。(民訴§463準用§249)
(3)對此終局的駁回上訴之裁定,原則上上訴人得為抗告(民訴§482、§484)。
2.上訴無理由駁回之判決:
(1)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民訴§449第1項):即二審法院維持與第一審完全相同之見解時,應以民訴§449第1項認上訴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2)二審認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民訴§449第2項)
A.意義:若原判決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資料判斷所得之理由,可以得到與原判決之主文相一致之結論時,仍應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維持第一審之判決。
B.原因: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無既判力,故法院綜採納其他之攻擊防禦方法而維持原審判決,對當事人亦不生影響。但就抵銷之抗辯所為之判斷則有既判力,故若第一審係以抵銷抗辯而得出之原告敗訴判決,若被告上訴之第二審程序採納非抵銷之其他理由獲得勝訴之情況下,則須為變更原第一審抵銷理由存在之判決,而另以其他理由重新以本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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