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議制與獨任制
司法特考|2019/07/17
-
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司法特考|2019/07/17
-
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司法特考|2019/07/17
-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司法特考|2019/07/17
-
大法庭之組織
司法特考|2019/07/17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之調查處理(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第二審法院之調查處理
1.上訴要件之審查:在審查之順序上,應先審查上訴合法要件;續為審查起訴合法要件。
(1)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訴§444)
(2)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訴§444-1)。第二審上訴採取「上訴理由任意提出主義」。
2.起訴要件之審查:
(1)起訴要件(訴訟要件)為職權調查事項。
(2)訴訟要件之審查以該訴具備上訴要件為前提:若法院認該訴訟欠缺訴訟要件時,仍應以民訴§463準用一審之民訴§249第1項加以裁定駁回(31年9月22日決議)。
3.上訴要件或起訴要件欠缺之處理:
(1)應補正而不補正者以裁定駁回:民訴§442、§444、§481。
(2)裁定補正期間之性質:此期間為一裁定期間,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以其上訴行為不合法駁回前,當事人之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補正逾期為由予以駁回(51台抗169例)。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