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四)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四)

訴之種類:

(3)相關問題:
A.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無須命他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B.爭議類型:
(A)認領子女之訴:屬給付之訴。
(B)否認子女之訴:屬形成之訴。
(C)婚姻無效之訴:屬確認之訴。
(4)判決效力
A.原告勝訴時:為一形成判決,具形成力,通常具有判決效力之對世性。
B.原告敗訴時:為一消極確認判決,具既判力,具確認原告無形成權利關係存在之效力。
之訴、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訴訟標的理論

1.概說:
訴訟標的指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所欲法院加以裁判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民訴§244第1項第2款)。
2.訴訟標的之重要性:
訴訟法上會以訴訟標的判斷以下關係:
(1)重複起訴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判斷。
(2)訴之客觀合併及變更追加之判斷。
(3)法院有無訴訟裁判之判斷。
(4)決定既判力之內容及其客觀範圍。
3.訴訟標的之認定:
(1)原則上須以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除特別例外規定外,「事實」不得成為訴訟標的之內容。
(2)若訴之聲明為事實關係,其訴訟標的之認定須將之轉換為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A.若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一百萬元」,甲所得主張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為「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B.若訴之聲明為「確認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法院判斷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為「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之存在與否。
C.若訴之聲明為「乙應返還A物予甲」,甲所得主張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為「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若訴之聲明為「確認A物非甲所有」,甲所得主張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為「甲之A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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