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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制與獨任制
                    
                    
司法特考|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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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司法特考|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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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司法特考|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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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司法特考|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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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庭之組織
                    
                    
司法特考|2019/07/17
 
民事訴訟法-種類
作者:陳毅弘、李由
此係依原告請求內容所做的區分:
給付之訴
1.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對原告為一定給付。
2.基於私法上的請求權而起訴。
3.判決後仍須待被告為一定給付,始發生法律關係變動。
確認之訴
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特定的私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證書為真正(或非真正)、為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
形成之訴
1.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直接宣告法律關係創設、變更或消滅。
2.基於私法上的形成權而起訴。
3.判決後直接發生法律關係變動,不須被告為一定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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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