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反訴(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反訴(二)

特殊之反訴型態

1.預備反訴:
(1)意義:即被告所提起之預備合併,係指以本訴被駁回作為解除條件而不提起反訴,請求裁判之情形。
(2)審理:不能與本訴分別辯論、分別裁判。
2.離婚之本反訴:
(1)意義:指就夫妻之一方對他方,基於離婚之事由提起以解消雙方婚姻關係為目的之離婚本訴中,他方亦以離婚事由提起同樣以解消婚姻之離婚反訴。
(2)審理:法院應為全部判決,就離婚本訴與反訴雙方同時為判決,不得為分別辯論或一部判決,故二部分具有上訴不可分效力。
3.強制反訴:
(1)意義:指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有一請求或權利,而此請求得於本訴訟上以反訴為之,而規定不使其得以獨立之訴提起,若未於本訴繫屬中以反訴之方式提起時,於本訴訴訟繫屬終結後,便不得再主張,即生失權效果。強制反訴帶有別訴禁止主義之理念,使得紛爭解決一次性。
(2)我國法未採取強制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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