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書之對外發文
作者:郭妍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內封套正面適當位置處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辦理機密文書
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及複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8條規定保護之。
機密文書之承辦人員
應隨時與收發及文書主管人員協調聯繫,處理重要之機密案件時,並應洽詢經機關首長指定之保密業務主管人員意見,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機密文書如非必要
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
機密文書
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機密文書應存放於
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並裝置密鎖,保管人員必須經常檢查。
會議使用之機密文書資料
應編號分發,會議結束當場收回;與會人員如需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並辦理借用簽收。
各機關凡經核定
機密等級之文書,不論其性質屬研究報告、會議資料、業務統計、各式簽擬文稿等,視其性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納入檔案管理
之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處理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
由承辦人員辦理。
(二)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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