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造之民營化

作者:唐恩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

  1. 「民營化」一詞最早出現於1969年杜拉克(Peter Drucker)所著《斷續的年代》一書,而民營化的潮流則始於1979年英國柴契爾政府所推動的「民營化政策」。
  2. 所謂民營化(Privatization)是指民間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生產及輸送的過程。換言之,政府將部分職能業務交由民間部門經營,惟政府仍需負責財政籌措、業務監督以及績效成敗之責任。
  3. 民營化的主要目的有「改善公共服務品質」、「降低公共支出不必要的浪費」和「縮小政府活動的範圍」。
  4. 民營化具有下列三項特質:
    (1) 民營化有不同程度之別,可能是完全的民營化,政府完全退出市場;也可能是部分的民營化,政府仍具有某種支配力量。
    (2) 民營化並不代表自由化。因為自由化係指將某一產業開放競爭,而民營化只不過是將原本由政府壟斷的產業開放允許民間業者經營,並不一定以開放市場為條件。
    (3) 民營化意味著政府角色的轉變,從「實際操槳者」轉變為「指揮領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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